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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9 16:22|栏目:省市法规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机构对建筑节能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体现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分区、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五条  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和管理技术,积极发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及其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激励政策,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八条  城镇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冷热费,积极推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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