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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7-19 16:22|栏目:建设相关 |浏览次数:

    8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进行解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贤明介绍《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社、人民日报、河北日报、河北电视台等30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会议。《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于今年5月29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关于城市地下管网方面的条例。《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简介

    今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关于城市地下管网方面的条例,适应当前形势,符合当前实际。城市地下管网涵盖了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综合管廊,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标志,有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

    一、立法的主要背景

    城市地下管网是保障城市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和"生命线",承担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放等功能。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提升城市地下管网承载能力的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对于保障城市安全、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近年来,大雨淹城以及管线泄露、路面塌陷等事故屡屡发生,规范城市地下管网管理,提高管线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已刻不容缓。二是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一些城市地下管网"跑冒滴漏"严重,造成资源能源大量浪费。进一步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提高管网运行质量,强化城市地下管网管理,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三是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既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补上城市建设的"短板",促进城市地上地下设施统筹建设、协调发展,同时,通过加大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投入,又在客观上起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立法的主要过程

    按照省人大2014年立法计划,我厅于2014年初完成《条例》起草,并广泛征求了住建部、省和各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后,我厅配合省政府法制办逐条对照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论证。2014年9月,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省人大城建环资委、法工委的反复修改、论证,并广泛征求、吸纳省人大常委的意见、建议,2015年5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本《条例》。《条例》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开展创制性的立法,使之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保证了立法质量。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条例》共9章59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线建设、综合管廊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了地下管网的职责分工,规范了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提出了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地下管网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具体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权属复杂,管理体制不顺,政府部门、权属单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条例》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各设区的市、县(市)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条例》明确设立统分结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统筹管理、综合协调,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强化规划管控。《条例》突出了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强调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只有符合规划要求、经过规划审批的才能进行建设。对擅自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条例》第十二条强调了规划审批程序: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五条明确了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未按规划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城市道路随意开挖不仅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交通环境,而且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为解决"马路拉链"问题,《条例》强调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连续印发了两个加强基础设施和管线建设的文件,近期又专门部署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并将其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去年,住建部在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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