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能力"验收标准
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1 组织验收人员对社会单位进行检查;
2 对社会单位员工进行提问;
3 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期火灾的情况;
4 检查"四个能力"建设档案资料;
5 检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1 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 社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3 社会单位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
4 社会单位发现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5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不够、数量不足,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6 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7 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8 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不符合要求的;
9 没有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
10 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员工提问,不会使用常用消防器材、不知道本人在预案中的职责任务、不知道如何扑救初期火灾、不懂如何组织火场逃生多于被提问人数20%的。
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验收达标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