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财[2008]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2007]2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市直驻石以外地区的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 车 |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副省级人员 | 软 席 (软 座、 一等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人员;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厅级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软 席 (软 座、 一等软座、 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 席 (硬座、硬卧) 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财政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执行。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出差接待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市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厅级人员住标准间;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厅级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即为市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定点饭店。
出差人员原则上要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隶属设区市(地、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市直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